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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亚冠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诚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8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田开发区福安工业城三期第某幢第某层。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白花工业园第二工业区某号某栋某楼。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230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要求限期履行债务。另外,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李 振 宇代理审判员杜 佳 鑫代理审判员杨 雁 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张 耀 天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