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7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创力隧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懋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创力隧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创力隧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法定代表人:江俊,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懋民,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懋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懋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懋民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苟伟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