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文与赵多利、李彩云、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赵多利,李彩云,陈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5民初1563号原告:王文,住山丹县。被告:赵多利,住山丹县。被告:李彩云,住山丹县。被告:陈武,住山丹县。原告王文与被告赵多利、李彩云、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多利、李彩云、陈武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多利、李彩云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600元,利息2400元。被告陈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负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4日,被告赵多利、李彩云夫妻二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每月400元,并有被告陈武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被告赵多利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陈武出具了担保书一份。2016年3月原告告知被告要于2016年4月10日前偿还借款,2016年4月10日被告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400元,剩余本金6600元及借款利息2400元一直推诿拒付。被告赵多利、李彩云、陈武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故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4日,被告赵多利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每月400元,并有被告陈武为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被告赵多利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陈武出具了担保书一份。2016年4月10日被告赵多利偿还借款本金13400元。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担保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赵多利向其借款事实,有其提交的被告赵多利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故应予认定。原告诉讼主张被告赵多利已偿还借款本金13400元,下欠6600元借款本金未偿还,故被告赵多利应承担还款责任,偿还借款本金6600元。被告李彩云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不能视为借款人,且原告亦不要求被告李彩云承担还款责任,故被告李彩云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陈武自愿出具担保书,并约定当被告赵多利不能还款时自愿为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应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间为两年。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240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约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借贷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有被告赵多利承担还款责任,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00元,承担利息2400元。被告陈武负连带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多利偿还原告王文借款本金6600元,承担利息2400元,合计9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陈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负连带还款责任;二、被告李彩云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 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的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