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字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贺某与康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康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02民初字1246号原告贺某,农民。被告康某甲,农民。原告贺某诉被告康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齐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被告康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年××月××日女儿康某乙出生后,被告对原告及女儿漠不关心,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现双方已分居,不愿继续一起生活,小孩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女儿康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康某甲从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2、被告康某甲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的小孩抚养费16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康某甲辩称,1、同意女儿康某乙由原告抚养;2、同意从2016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贺某与被告康某甲自由恋爱,于××××年××月××日按民俗举行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康某乙。原、被告同居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关系不睦。2015年10月13日,双方再次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贺某带女儿康某乙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继续生活,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康某乙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康某乙抚养费。另查明,女儿康某乙现随原告贺某生活。原告贺某暂住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贺店村三组其父母家,现在家照顾女儿,其暂无固定工作和收入。被告康某甲系襄阳市鑫中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人民币2000元左右,其在庭审中同意女儿康某乙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贺某的身份证、康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被告康某甲的收入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主要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所生女儿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原、被告对小孩均有抚养义务。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女儿康某乙由原告抚养,且康某乙尚在哺乳期内,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康某甲作为女儿康某乙的父亲,亦有抚养康某乙的义务,其应当向康某乙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原告主张抚养费的金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根据襄阳市居民生活水平,结合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康某甲每月支付康某乙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由被告分担50%。原告主张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的抚养费,因已实际发生,且原告也未提供本应的证据证实,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女儿康某乙由原告贺某抚养;二、被告康某甲自2016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女儿康某乙生活费500元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之时止,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单据由康某甲承担50%;三、驳回原告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康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樊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任齐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