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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密山支行诉被告丛立峰、孙学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丛立峰,孙学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8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密山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冲,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崔雅丽,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信贷科长。被告丛立峰,男。被告孙学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密山支行诉被告丛立峰、孙学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中国银行密山支行提供的丛立峰等人的住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中国银行密山支行又不同意缴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35元,因驳回起诉,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军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人民陪审员  李昊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盛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