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05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薛榕玲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118号移送部门: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张静,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薛榕玲与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已将该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