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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620)铁岭经济开发区鑫程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魏丽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经济开发区鑫程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魏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铁岭经济开发区鑫程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魏丽萍。本院在执行(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铁岭经济开发区鑫程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魏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铁岭经济开发区鑫程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魏丽萍200万元,并按月利率18‰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从2012年11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200元,该款至今未给付。经查,被执行人魏丽萍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铁岭经济开发区鑫程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松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