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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礼昌与涂震华、许华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礼昌,涂震华,许华敏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851号原告刘礼昌。委托代理人陈益平,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孔珂,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震华。被告许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昌诉被告涂震华、许华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礼昌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