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5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导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导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翠岗工业园三区16栋3楼。法定代表人:李文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导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富路口南光大厦第十层东西座1-3号房(1019室)(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赵大鑫,总经理。上诉人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导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美旭创鑫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