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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9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94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梦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