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9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994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梦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