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池州市九天架业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被安徽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违法行为,于2016年4月1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檀亚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纪某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纪某在其实际控制的本市站前区东榕度假酒店5339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喻某采取烫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指控认为,被告人纪某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受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纪某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违法行为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2016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纪某在其实际控制的本市站前区东榕度假酒店5339房间内,容留喻某用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纪某的供述,证人喻某、章某甲、陈某、章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东榕度假酒店宾客登记单、结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已折抵刑期1个月零1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范小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申附本案适用的刑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