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新平与被执行人李建武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新平,李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寇新平,男,1960年4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被执行人李建武,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新平与被执行人李建武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13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周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