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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新平与被执行人李建武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新平,李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寇新平,男,1960年4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被执行人李建武,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辛庄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新平与被执行人李建武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685执13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周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