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鄢先才与刘义和、肖正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先才,刘义和,肖正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鄢先才,务农。被执行人刘义和,务工。被执行人肖正虎,务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2015)鄂江陵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1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肖正虎、刘义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正虎、刘义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正虎、刘义和在金融部门的存款72829.82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信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