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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鄢先才与刘义和、肖正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先才,刘义和,肖正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鄢先才,务农。被执行人刘义和,务工。被执行人肖正虎,务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0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2015)鄂江陵民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1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肖正虎、刘义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正虎、刘义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正虎、刘义和在金融部门的存款72829.82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志红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信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