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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铁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民初字第10号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旭,女,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金成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必江,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建华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达成庭下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25元,减半收取1426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62.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方 云审 判 员  刘向宁代理审判员  徐 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兆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