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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17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谢兴兵与严海燕、汪星桥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兴兵,严海燕,汪星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748-2号原告谢兴兵。被告严海燕。系死者汪成志之妻。被告汪星桥。系死者汪成志之子。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鄂1303民初174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严海燕、汪星桥位于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双龙寺5组随州市市政管理处家属区第2幢2层西住房一套(房权证号为:20××69)、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东城蒋家岗社区二组帝明世家小区第1幢1单元1901住房一套(商品房预售登记证号为:150004368)予以查封。因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已自行和解,原告谢兴兵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严海燕、汪星桥位于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双龙寺5组随州市市政管理处家属区第2幢2层西住房一套(房权证号为:20××69)、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东城蒋家岗社区二组帝明世家小区第1幢1单元1901住房一套(商品房预售登记证号为:150004368)的查封。审判员  杨友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