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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燕梅与宋思凤、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国凤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思涛、宋思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梅,宋思凤,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国凤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思涛,宋思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保37号申请人周燕梅。被申请人宋思凤。被申请人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思涛。被申请人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思凤。被申请人四川国凤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思凤。被申请人宋思涛。被申请人宋思翠。本院在执行周燕梅与宋思凤、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国凤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思涛、宋思翠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周燕梅向本院申请对宋思凤、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国凤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思涛、宋思翠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查,周燕梅与宋思凤、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国凤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思涛、宋思翠于2015年12月2日分别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由宋思凤向周燕梅借款3250000元,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国凤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思涛、宋思翠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经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川国公证字第133490号],截止2016年6月8日,宋思凤尚欠周燕梅借款本金32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归还,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国凤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思涛、宋思翠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故依据周燕梅的申请,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于2016年7月7日出具(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300号执行证书。本院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30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宋思凤、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国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国凤中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宋思涛、宋思翠价值3250000元的财产或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西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