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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邦群与南雄市合成木颗粒加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邦群,南雄市合成木颗粒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8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张邦群,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331X。被执行人:南雄市合成木颗粒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法定代表人:李香凤。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南雄市合成木颗粒加工有限公司应支付36632元给申请执行人张邦群,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9元,共计3708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执1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凤山审判员  叶贤斌审判员  游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