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昌县美优多批发部、张凤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建昌县美优多批发部,张凤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101号原告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宝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作发,河北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昌县美优多批发部。经营者姜森林,男,1966年4月17日生,住辽宁省建昌县。被告张凤艳,住辽宁省建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昌县美优多批发部、张凤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露美达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