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寿县县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县县医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2465号原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昌盛路交口大众大厦1415室。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新城区宾阳大道与东津大道交汇处东北侧。负责人:李磊,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寿县县医院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能提出司法求助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花小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 锐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稿纸签发:核稿:拟稿:(2016)皖0422民初2465号原告: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与昌盛路交口大众大厦1415室。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莉,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县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新城区宾阳大道与东津大道交汇处东北侧。负责人:李磊,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寿县县医院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安徽上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能提出司法求助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花小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汤锐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