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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民终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聂增文与聂增兴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增文,聂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终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增文,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霞,莱芜莱城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增兴。上诉人聂增文因与被上诉人聂增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聂增文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聂增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增文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逢春审判员  李莎莎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熙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