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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执字第2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济南鲁泰物流有限公司与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南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鲁泰物流有限公司,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南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大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执字第292-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鲁泰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南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大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营业部与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南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6年8月7日作出了(2006)市民初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济南中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分别作出了(2006)市执第1115-2、1115-3号民事裁定书变更济南鲁泰物流有限公司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追加山东大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案件的被执行人。2012年7月24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执行中查明,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汇统花园院内北侧两栋公建楼及土地使用权。其余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烟执字第29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芳东审判员  张 雷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怡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