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5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宇瑶与周晓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宇瑶,周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5执203号申请人:周宇瑶,女,汉族,住所地新源。被执行人:周晓明,男,汉族,住所地新源县。周宇瑶申请周晓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源审判员 阿黑哈提执行员 漆 文 明二〇一六年��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全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