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4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温声串与吴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声串,吴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4512号原告:温声串。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敬华。原告温声串与被告吴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吴敬华立即偿还借款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30日,被告吴敬华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未约定借款期限。之后,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敬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声串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吴敬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张笃敏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