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汪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385号原告汪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