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孟雪与毕家龙、兰兰、周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雪,兰兰,周瑞,毕家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2民初1620号原告:孟雪,女,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兰兰,女,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周瑞,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炎焱,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家龙,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孟雪与被告兰兰、周瑞、毕家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雪,被告兰兰,被告周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炎焱,被告毕家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兰兰、周瑞、毕家龙支付原告工资及押金1772元;2.由被告兰兰、周瑞、毕家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兰兰、周瑞、毕家龙合伙经营“皇家Baby”幼儿园,原告孟雪在该幼儿园从事教师工作。幼儿园经营亏损欠孟雪2016年5月份的14天工资1272元,押金500元,共计欠1772元。经孟雪多次索要,三被告均未给付,故诉至法院。兰兰辩称,原告孟雪所述属实,同意给付。周瑞辩称,被告兰兰、周瑞、毕家龙合伙经营幼儿园,合伙期间,兰兰、毕家龙剥夺周瑞的权利,致使周瑞对幼儿园的经营管理活动一无所知。合伙的财产和资金均在兰兰、毕家龙手中,且2016年1月至5月份的工资已经实���全额支出,并计入清算的经营成本。兰兰是否实际支付孟雪工资,应当由兰兰自行承担责任,与周瑞无关。毕家龙辩称,原告孟雪所述属实,同意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兰兰、周瑞、毕家龙于2014年7月1日签订合伙合同,合伙经营“皇家Baby”幼儿园。合伙期间,兰兰作为合伙管理人、执行人管理合伙财产,对幼儿园日常管理负责。2016年5月19日,该幼儿园兑出,不再经营。原告孟雪在该幼儿园任教,该幼儿园拖欠孟雪2016年5月份14天工资1272元,押金500元。兰兰、毕家龙于2016年5月20日为孟雪出具欠条,并盖有该幼儿园的印章。本院认为,原告孟雪在被告兰兰、周瑞、毕家龙合伙经营的幼儿园任教,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孟雪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兰兰、周瑞、毕家龙应依约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在合伙经营活动期间,对合伙经营所负的债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兰兰作为合伙经营的负责人及合伙执行人,有权以该幼儿园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活动所负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孟雪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兰、周瑞、毕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孟雪工资1272元,押金500元,合计177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兰兰、周瑞、毕家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