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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于文涛与李爱霞、许聿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涛,许聿广,李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730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涛,汉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许聿广,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爱霞,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于文涛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聿广、李爱霞已将(2016)鲁0306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