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于文涛与李爱霞、许聿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涛,许聿广,李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730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涛,汉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许聿广,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爱霞,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于文涛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聿广、李爱霞已将(2016)鲁0306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