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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4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传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传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4405号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龙池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志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嵋宁,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郭传铭。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传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腾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明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