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1民初2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怡与高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怡,高海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22760号原告陈怡,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被告高海全,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原告陈怡诉被告高海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以收到被告给付的赔偿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怡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中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