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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西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胡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胡小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445号原告:江西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168号滨江豪园12栋1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421075-X。法定代表人:张一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珊瑚,系原告公司法务。被告:胡小军,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小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江西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柳雄文人民陪审员  章燕英人民陪审员  周南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聪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