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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黄迪高与湖南三建华鑫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迪高,湖南三建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黄迪高。被执行人湖南三建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黄迪高与湖南三建华鑫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三建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三建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黄迪高亦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谭应援审 判 员  吴湘平审 判 员  李金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 勋附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