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杨海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杨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10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法定代表人石永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喻富,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察大队香坊中队长。委托代理人陈松巍,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察大队科员。被执行人杨海君,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哈房罚字[2015]第030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哈房罚字[2015]第030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及限期十五日内改正(将拆改部位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查明:2015年3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现场检查被执行座落于香坊区横道街66-68号房屋,申请执行人以该房屋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2015年3月18日,经申请执行人集体讨论,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哈房告字[2015]第0305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哈房听告字[2015]第0305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哈房罚字[2015]第030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被执行人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不符合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事项,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综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哈房罚字[2015]第030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哈房罚字[2015]第030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姚 愔代理审判员 毕永武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