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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执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中执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泽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潭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暂无适宜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潭中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肖 俊代理审判员  符程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江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