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边秋梅与被告王宝山、王秀娟、王秀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秋梅,王宝山,王秀娟,王秀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731号原告:边秋梅,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X委*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滨,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宝山,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王秀娟,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葆华,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梅,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X乡X附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葆华,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边秋梅与被告王宝山、王秀娟、王秀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边秋梅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边秋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边秋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