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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区支行与邓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区支行,邓启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7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夏露街262号。负责人:代万忠,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霖,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邓启云,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区支行与被告邓启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