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丁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终228号原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绰号“胖子”,无职业。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湘06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审理过程中,丁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丁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丁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强斌审判员 王继华审判员 汤 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