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乔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295号原告乔某,性别:××,××族。被告李某。原告乔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乔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乔某因另行处理本案,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审 判 长 裴治文代审 判员 吕晋华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