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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乔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295号原告乔某,性别:××,××族。被告李某。原告乔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乔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乔某因另行处理本案,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审 判 长  裴治文代审 判员  吕晋华人民陪审员  王 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