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景龙申请韩凤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韩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肖某某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及本院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将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终结。��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郑某某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