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小冬与朱润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冬,朱润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588号原告:黄小冬,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朱润雨,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黄小冬与被告朱润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2016年7月25日,原告黄小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小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黄小冬负担。审 判 长 林艺芬审 判 员 陈月寒人民陪审员 王惠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庄雯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