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3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江西新赣商投资有限公司、林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赣商投资有限公司,林华,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372-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赣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法定代表人:温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华,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林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洪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新赣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669577.18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6%计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61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华、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13354.4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震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