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颜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3056号原告:颜某,农民。被告:梅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鹏生,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颜某与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冯宪勇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颜某,被告梅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鹏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了解不够,经常吵架,双方没有共同语言,2013年双方开始分居,现分居已经三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梅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不是事实,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偶尔争执,双方在2015年还在一起,没有分居三年,希望和原告和好。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对此本院依法予以再确认。庭审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满三年,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良好的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维系。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婚姻关系,婚后虽未生育子女,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关于分居时间,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三年,原告亦无证据,且被告坚持要求和好,本院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或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今后相互信任,加强沟通、理解,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颜某与被告梅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冯宪勇人民陪审员 宋 阳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