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财保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十堰千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忠坤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千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忠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财保73号之一申请人十堰千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胡家营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贾占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十堰市忠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鄂0303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十堰千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忠坤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及其提供担保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十堰市忠坤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车城南路14号房产(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十堰千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十堰市车城南路14号的俊景国际商住楼负一层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纪昌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