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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敬开与陈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开,陈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5民初1122号原告:陈敬开,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武,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韬,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XXX。原告陈敬开与被告陈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敬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敬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提起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