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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5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玉山与吴忠钦、陈志红、曾德锋、肖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山,吴忠钦,陈志红,曾德锋,肖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2534号原告:黄玉山,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吴忠钦,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志红,女,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曾德锋,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肖志明,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原告黄玉山诉被告吴忠钦、陈志红、曾德锋、肖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黄玉山于2016年8月23日以被告吴忠钦、陈志红、曾德锋、肖志明已经归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山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黄玉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新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嫔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