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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罪犯宋建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建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600号罪犯宋建林,男,生于1963年12月3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作出(2004)广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建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建林未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以(2004)川刑复字第94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被告人宋建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0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3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4年9月24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20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8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建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为101.64分,月平均4.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建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建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