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与蔡康康、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蔡康康,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841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负责人:邵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冲,该公司职工。被告:蔡康康,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与被告蔡康康、蒙城县永顺物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