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高民与山东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民,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3569号原告高民,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移动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吴传文,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立杰,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嘉琳,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民与被告山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高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民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高民负担。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冉珍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