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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曾文河与蔡荣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河,蔡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曾文河,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蔡荣龙,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曾文河与被执行人蔡荣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偿还赔偿款人民币108248.97。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2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春福审判员  朱杰光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