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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张新娟、田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张新娟,田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张新娟。被执行人田立林。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张新娟、田立林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福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