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张新娟、田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张新娟,田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张新娟。被执行人田立林。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张新娟、田立林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福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