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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与青岛新南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青岛新南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146号原告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小周村社区居委会东南部300米,机构代码;66125300-5。法定代表人吴胜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华,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青岛新南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温泉二路46号。法定代表人宋建波,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南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新南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华野模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新南国际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