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4140号原告:徐某,女,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忆江,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52年4月13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绪 来源:百度搜索“”